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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深交易所重拳遏制大小非违规减持

2008-05-09 09:14:23


    深交所多管齐下遏制大小非违规减持

  研究制定相关操作指引,明确监管措施,并将研究更严厉处罚措施

  为切实贯彻落实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解除限售存量股份转让指导意见》,深交所近日采取了多项措施,以更加有效地打击和防范违规减持存量股份行为,维护证券市场正常秩序。

  一是对该所《限制交易实施细则》进行了修订,将原《实施细则》中“限制交易的时间不超过十五个交易日”修改为“限制交易的时间不超过三个月。情节特别严重的,本所可以决定延长限制交易的时间”。修订后的《实施细则》今日正式发布实施。

  二是向会员单位发出《关于做好客户解除限售股份减持行为规范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以切实做到监管关口前移,形成监管合力。《通知》要求各会员单位加强对《指导意见》和深交所《交易规则》的学习与宣传;认真梳理解除限售股份托管情况,督促相关客户严格遵守《指导意见》和有关规则;在柜台系统采取有效措施,严密监控持有解除限售股份比例超过上市公司总股本1%的客户的交易行为,切实防范违规减持。同时,深交所还将截至昨日的深市全部806个持有1%以上解除限售存量股份的股东明细发给会员单位,要求各会员单位逐个予以落实。

  三是向上市公司发出《关于督促股东严格遵守<上市公司解除限售存量股份转让指导意见>的通知》,要求上市公司及时提醒和督促相关股东认真学习并严格遵守《指导意见》。

  四是积极引导持有解除限售存量股份的股东通过大宗交易系统出售股份。《指导意见》实施以来,共有5家上市公司的9名股东通过深交所大宗交易系统出售解除限售存量股份。

  五是研究制定《指导意见》的操作指引,细化对投资者减持行为的规范要求,同时明确对会员、上市公司和股东的相关监管措施。

  深交所有关负责人表示,针对违规超比例减持存量股份的行为,深交所还将研究更加严厉的处罚措施:一是对违规减持的股东,在一定期限内不再接受其新的解除限售的申请;二是对违规减持股东的主要负责人,如果其已在上市公司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公开认定其为不适当人选;三是根据修订后的《限制交易实施细则》,延长限制交易期限,对情节特别严重的,采取期限为六个月甚至一年的限制交易措施;四是提请中国证监会立案查处,并建议采取冻结资金账户、责令限期回购超减股份、违规收益上缴上市公司等措施。

  这位负责人还透露,继5月6日对福建恒联股份有限公司证券账户采取限制交易措施后,深交所再次重拳出击,在履行了处分事先告知等法定程序后,作出了对福建恒联股份有限公司公开谴责的决定。对于该股东的上述违规行为,深交所已记入诚信档案,并提请中国证监会继续查处。

  福建恒联股份有限公司今日发布了致歉和承诺的公告,承诺在今年12月31日之前不再通过证券交易系统减持冠福家用股票。

  深交所重申,投资者从事证券交易活动,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该所业务规则,自觉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严禁任何违规超比例减持存量股份等违法违规行为。上证所:大小非减持纳入重点监控

  上交所发布《会员客户证券交易行为管理实施细则》

  为进一步加强会员客户交易行为管理,上海证券交易所今日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客户证券交易行为管理实施细则》(详见A7版),对卖出解除限售存量股份等交易行为加强监管。

  《细则》共五章三十五条,其主要内容和制度安排围绕促进会员履行客户交易行为管理职责这一主题展开,要求会员应当切实履行客户交易行为管理职责,积极开展投资者教育活动,将证券知识宣传教育、证券市场风险揭示工作融入开户、交易、业务拓展等环节,持续对客户开展创新产品及业务包括权证及融资融券等高风险产品的风险揭示工作,提高客户判断自身投资风险的能力,引导客户理性、规范地参与证券交易。

  《细则》还将持有解除限售存量股份的股东在一个月内通过竞价系统卖出解除限售存量股份数量接近上市公司总股本的1%、通过大宗交易系统卖出解除限售存量股份的客户与其交易对手方存在明显关联关系这两类行为,也列入会员应当重点监控的范围。

  针对交易行为监督,《细则》规定,会员应加强客户交易行为的合法合规管理,指定专门部门履行客户交易行为监督管理职责,并配合上交所市场监察工作。对从事权证交易、融资融券等高风险业务的客户,会员应对其风险承受能力进行评估,实行分类管理。会员不得为一个资金账户下挂多个证券账户、机构使用个人证券账户等违法违规行为提供便利。

  《细则》还规定,会员应当建立、完善有效的证券交易和资金监控系统,并制定相关的管理制度,结合公司客户具体情况,在监控系统中设置相关预警指标,及时发现、制止可能存在的异常交易行为。

  会员还应当重点监控被上交所列为限制交易的账户,以及最近一季度被上交所列为监管关注的账户,并于每个交易日登录交易所网站,查阅交易所对其定向发送的限制交易账户及监管关注账户名单。 对限制交易账户、监管关注账户,会员应当及时将相关情况通知该账户的开户人、实际控制人以及实际操作人,要求规范交易行为,并进行相应的合法合规交易教育。

  《细则》还指出,会员及其营业部因客户出现异常交易行为收到上交所口头警告或书面警示函后,应当及时与客户取得联系,告知其相关监管信息,规范和约束客户交易行为。上交所就客户异常交易行为相关事宜约见会员高管人员及相关人员的,会员应当积极配合。对上交所在约见时提出的监管意见,会员应当按要求认真落实,采取有效措施督促客户消除异常交易行为的负面影响。

中国证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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